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全面建立实施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贵州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6-14
【实施日期】 2005-06-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全面建立实施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民政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从今年起在全省全面建立实施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的决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解决对农村因病因残丧失主要劳动力的特困群众实施救助所需资金的请示〉的通知》(黔委厅发(2005)19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全面建立实施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全面建立实施农村特困群众制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省委、省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在全省全面建立实施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提前两年实现对全省农村所有因病、因残丧失劳动力的特困群众实施定期救助的目标,并明确省财政从今年起按每人每年补助200元的标准将定期救助补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长期固定。这是省委、省政府在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期间,为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春节期间在我省考察工作结束时重要讲话精神、解决我省在推进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建设进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加快推进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农村特困群众的关心。
  各级民政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结合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