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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人才引进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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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教人[2005]19号
【发布日期】 2005-06-14
【实施日期】 2005-06-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人才引进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京教人[2005]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人才引进要与市属市管高等学校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建设、优先发展领域和创新团队计划相结合;要与学校的学科布局相结合,保证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新兴学科、重点实验室和重大攻关项目对人才的需求;要与师资队伍的结构相协调,确保学科梯队的合理配置。坚持把人才资源作为振兴教育的第一资源,努力营造人才队伍建设的良好制度和政策环境。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引进,严格考核,合同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在学校提供引进人才待遇的同时,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投入专项资金对市属市管高等学校根据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和教育管理工作需要引进的高水平学术人才、应用型人才、教育管理人才给予适当资助,充分发挥引进人才的作用,以期取得最佳效益。

第二章 引进条件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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