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事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非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等3个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赣人发〔2005〕11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中小企业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非国有企业高级工程师等3个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十四日 江西省非国有企业高级勤务员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非国有企业高级工程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颖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有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成果;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能力。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除工业和民用建筑、道路、桥梁、水利、矿山等工程技术,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与制造,医疗卫生及制药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专业之外,在非国有企业从事科研、生产技术及管理工作在职在岗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