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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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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教人[2005]19号
【发布日期】 2005-06-14
【实施日期】 2005-06-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京教人[2005]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选拔和培养一批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扶植一批教学科研骨干人才,带动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促进学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成长,特设立“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
  第二条 市教委人事处负责“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实施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助范围及评选条件
 
  第三条 资助范围为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中青年骨干教师。
  第四条 “中青年骨干教师计划”三年共资助1000名,每人每年资助研究经费2万元,连续资助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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