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大庆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制定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和《黑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精神,保证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规范运作,特制定《大庆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在我市现行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现存无子女、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各项帮扶救助措施紧密结合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第三条 实行奖励扶助制度,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农村人口与发展的高度重视,有利于引导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减少农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推进全市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开展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实行申报审批制度。拟开展奖励扶助制度试点的县(区)政府须向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所辖各县(区)。各县(区)应依照本《细则》认真做好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 第二章 试点目标与原则 第六条 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出生的人口,稳定低生育水平;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制度,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受到奖励扶助;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减少新增贫困人口,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根本转变。 第七条 试点坚持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 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