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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餐饮服务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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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6-14
【实施日期】 2005-06-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济南市餐饮服务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餐饮服务企业的安全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以及企事业单位对外经营的食堂和餐厅。
  第三条 餐饮服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
  餐饮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条 餐饮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额定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上的,还需进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以上检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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