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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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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发[2005]18号
【发布日期】 2005-06-14
【实施日期】 2005-06-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淄发[2005]18号)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民营经济会议精神,鼓励、促进、支持和引导全市民营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现结合淄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民营经济“三年倍增”计划
  1、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全市上下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淄发[2002]1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淄发[2003]9号),全市民营经济发展迅猛,呈现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在新的发展阶段,必须进一步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正视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差距和不足,抢抓机遇,乘势而上,推动民营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为建设经济强市、文化大市、绿色城市,实现“两提前、一率先”的奋斗目标而不懈奋斗。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思想上放心放胆、工作上放手放开、政策上放宽放活的要求,以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为契机,把发展民营经济放到全局的重要位置,毫不动摇地继续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
  2、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坚持党委、政府合力抓民营经济,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实施“三年倍增”计划和开展“三强”竞赛活动为抓手,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着力建设服务体系,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3、实施“三年倍增”计划的主要目标。从今年开始,通过三年努力,全市民营经济发展主要指标实现倍增。到2007年,全市民营经济工业销售收入突破4000亿元,年均递增35%,比2004年增长1.46倍;固定资产投资突破900亿元,年均递增30%,比2004年增长1.2倍;税收总额突破150亿元,年均递增30%,比2004年增长1.2倍;省级以上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数量达到200个,比2004年增长1.15倍。民营企业数量有明显提高,民营经济科技含量、外向度明显提升,其中民营企业数量三年新增一万户,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比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外贸出口保持30%以上的增长。通过实施“三年倍增”计划,使我市民营经济总量上规模、结构上档次、质量上水平、管理上台阶,形成一大批机制灵活、技术先进、管理有序、效益良好的民营企业集群。二、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拓宽发展领域
  4、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鼓励、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参股、联合、购并和独资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通信、城建、环保以及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公用事业、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投资建设。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对需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事项,有关部门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
  5、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在加强立法、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积极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力争三年内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达到20家,担保额达到10亿元以上。
  6、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城市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立政府特许经营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城市公用设施、新建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业主,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已建成的项目,可以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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