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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行署第四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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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和行发〔2005〕31号
【发布日期】 2005-06-15
【实施日期】 2005-06-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行署第四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事业、企业单位,驻和各单位、部队、各群众团体:
  为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和田地区行政公署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第四批确认由所属3个部门实施的6项使用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另变更1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附后)。并经行署2005年6月2日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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