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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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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经贸茧丝[2005]405号
【发布日期】 2005-06-15
【实施日期】 2005-06-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细则》的通知
 

各市经贸委(经委、茧丝办)、工商局、质监局: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为规范我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工作,对2003年制订的《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细则》作相应修改,现印发给你们。
  我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工作,自发文之日起,请按修改后的《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细则》执行。
2005年6月15日

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等第28号令),为规范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从事鲜茧收购的企业须通过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并领取《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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