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细则》的通知 各市经贸委(经委、茧丝办)、工商局、质监局: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为规范我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工作,对2003年制订的《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细则》作相应修改,现印发给你们。 我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工作,自发文之日起,请按修改后的《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细则》执行。 2005年6月15日 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茧丝流通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等第28号令),为规范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从事鲜茧收购的企业须通过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并领取《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江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