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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丹东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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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丹政发〔2005〕26号
【发布日期】 2005-06-15
【实施日期】 2005-06-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丹东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丹东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业经2005年6月2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十五日
 

丹东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需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条件及范围:
  (一)经同级政府或上级政府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核定人员编制;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
  (三)人事部门确定工资标准。
  丹东市范围内凡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且人员编制经费全部自理和人员编制经费部分自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职)人员,应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已经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不同时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应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时间及缴费年限
  (一)人员编制经费部分自理的事业单位及职工(含1998年以前原财政预算内人员编制经费全部自理的事业单位),参保时间为1998年1月。1997年12月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二)实行企业化管理和人员编制经费全部自理的事业单位及职工,根据丹政发[1993]42号文件规定,参保时间为1993年1月。1992年12月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第四条 丹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全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制定、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人事、编制部门为全市人事工作、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研究拟定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及工作人员退休、退职政策并组织贯彻实施,负责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甄别和清理工作。丹东市社会保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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