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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物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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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国税函【2005】第227号
【发布日期】 2005-06-15
【实施日期】 2005-06-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物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5】第227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接江苏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请协调解决我省供销社系统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税收管理问题的函》(苏供函[2005]22号),要求对江苏省物联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物联公司”)从事的废旧物资经营业务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再生资源开发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736号)的规定执行。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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