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矿和商贸若干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5]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安监局、市贸易局、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矿和商贸若干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矿和商贸若干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工矿和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机械冲压设备、商贸流通服务业和中小工业企业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和商贸若干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76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甬政发(2005)35号,以下简称市政府《决定》)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一)要充分认识做好工矿和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工矿和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做好工矿和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群众利益和保障社会稳定的具体体现,也是建设“平安宁波”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各类经济实体特别是民营个私企业大量涌现,全市现有各类工业商贸企业9万多家;同时,宁波作为我国重要的重化工基地,辖区内共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企事业单位5200多家,安全生产监管任务十分繁重。当前,我市工矿和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基础还比较薄弱,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高发、多发态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和根本扭转。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十分重要位置,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加强工矿和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目标。从现在起到2007年,我市工矿和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全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机械冲压设备、商贸流通服务业和中小工业企业等重点领域事故多发态势得到初步扭转,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基本得到有效遏制,事故总量、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实现零增长,并力争有所下降。 二、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一)严格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等项目管理规定,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要求进行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体概算。 (二)认真落实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管理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安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浙安监管科技(2005)39号)有关规定,凡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矿山等各类高危建设项目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构成重大危险源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其它建设项目,必须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后方可实施。项目正式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和论证,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单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