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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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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发布日期】 2005-05-13
【实施日期】 2005-06-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徐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5年5月11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李福全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

  1998年7月14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50号令公布,2004年4月7日修订,2005年5月13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06号令公布,自2005年6月15日起施行
  一、删除第二条第三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二、第三条增加两款:公安、工商、地税、财政、价格、国土、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三、第四条调整到第二条第二款。
  四、第四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房屋租赁管理:(一)以联营、承包等名义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二)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将房屋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三)酒店(旅社、饭店、宾馆、招待所等)将其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固定办公或者经营场所,并经工商登记为注册地址,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四)将房屋负层提供给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五)将实行政府定价的公有住房提供给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六)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
  五、第七条第一款增加四项:“(四)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应当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五)转租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意见;(六)出租共有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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