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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龙政办发〔2005〕84号
【发布日期】 2005-06-16
【实施日期】 2005-06-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试行)》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5〕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龙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龙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
 
 
  一、总 则
  (一)为及时、有序地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增强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整体抗御能力,提高灾害救助水平,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6号)、丽水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丽政办发[2004]1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龙泉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主要指洪涝、干旱、风雹(包括龙卷风、飓风等)、台风(包括热带风暴)、地震、霜冻、低温冷冻、雪灾、病虫害、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三)自然灾害重点防御区域:
  1、沿溪、沿库、两岸的低洼地带;
  2、河堤、防洪堤、库坝易决口地带;
  3、山沟两侧易滑坡、坍塌地带;
  4、病危山塘水库;
  5、其他易灾地带。
  (四)自然灾害等级划分:
  1、一般自然灾害
  重大自然灾害情形以下的、灾害造成损失轻微、影响面不广的确定为一般自然灾害。
  2、重大自然灾害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以下一种或几种后果的:成灾人口超过全市总人口的20%左右;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全市当季播种面积的25%左右;转移安置人口占全市总人口0.5%左右;因灾死亡人数(含失踪人口)在10人(含10人)以上,在丽水市内、省内或国内造成一定影响;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应急处置预案确定为重大级的自然灾害。
  3、特大自然灾害
  一次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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