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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新增农村移民安置计划及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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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垫江府办发〔2005〕39号
【发布日期】 2005-06-16
【实施日期】 2005-06-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垫江县新增农村移民安置计划及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移民安置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垫江县新增农村移民安置计划及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垫江县新增农村移民安置计划及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新增农村移民安置计划及资金的管理,确保我县新增农村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重庆市移民局关于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市内安置计划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管理、使用移民资金的乡镇、单位和个人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移民资金管理必须坚持统一计划、分级管理、责权结合、专款专用的原则。县移民局负责全县范围农村移民安置计划的执行、资金的拨付、使用及监督管理。安置乡镇人民政府是移民安置计划及资金管理的主体。乡镇移民办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移民安置计划的执行、资金的使用及监督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县移民局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农村移民安置计划是移民资金拨付和管理的依据。安置计划的编制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出县市内安置工作的通知》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外迁移民安置总体规划为依据。

  第五条 农村移民安置计划由各移民安置乡镇提出建议方案,由县移民局汇总并商得迁出县政府、移民局同意后,报重庆市移民局综合平衡下达。

  第六条 农村移民安置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

  第七条 为全面掌握农村移民安置计划,各移民安置乡镇应建立安置计划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各种资料、建卡、设置台帐,保证移民资料的完整、准确。

  第八条 建立农村移民安置计划执行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移民生产、生活安置情况和资金拨付情况。各移民安置乡镇每月向移民局报送农村移民安置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工程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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