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管理的若干规定 仙政发[2005]2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的管理,切实解决当前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城市规划建设健康有序,进一步规范城市土地资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仙桃市城市土地资产经营操作规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察、规划、国土、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公平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法,确保城市规划科学、合理,确保集约和节约用地。 第三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各企业必须在规划、土地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规划和用地,并照章纳税,依法缴费,自觉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二章 统一城市规划管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