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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苏北地区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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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苏卫基妇[2005]13号
【发布日期】 2005-06-16
【实施日期】 2005-06-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苏北地区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宿迁市卫生局、财政局:
  乡镇卫生院是承担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载体,推进我省乡镇卫生院的改革,切实加强和规范乡镇卫生院的管理,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对于改善广大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以及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根据2005年省委省政府工作目标任务的总体要求,现就推进我省乡镇卫生院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落实乡镇卫生院改革的目标与要求
  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实施意见》,认真抓好乡镇卫生院改革的各项具体工作。
  (一)每个建制乡镇原则上只保留一所政府办的卫生院。乡镇区划调整后多余的卫生院要进行资源重组或改制,可通过兼并联合、合作经营、改为民营等多种形式转为医院、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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