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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6-16
【实施日期】 2005-06-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税源控管,规范委托代征税款行为,依据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局制订了《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委托代征地方税收协议书》及相关台帐、报表范本一并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委托代征管理工作
  (一)开展委托代征是税务机关的合法行为
  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据此,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委托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税款,同时,受税务机关依法委托代征的单位具有合法的税款征收主体资格。
  (二)委托代征是加强税源控管的有效手段
  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可见,采用委托代征方式征收税款有利于加强对某些税收,特别是少数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税收的源泉控管,防止税款流失,方便纳税人缴税,降低征收成本。
  二、严格按照规定开展代征工作
  (一)依法开展委托代征工作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委托代征工作,一是采取委托代征方式时必须有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将由自己征收的税款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征收;二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不应采取委托代征方式。
  (二)加强代征单位资格审查
  各单位采取委托代征方式时,应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对委托代征税款的受托方必须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准委托。
  三、加强委托代征管理工作考核
  为进一步加强对委托代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市局将采取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实施办法》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日常考核
  1、对拟签定委托代征协议的,是否逐件立项并及时报市局审批;对市局征管、税政业务处室与有关部门协商同意后,直接明确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地方税收的,各单位可根据市局的要求与受托方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不再上报市局审批;
  2、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书》是否及时上报市局征管处备案;
  3、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是否完整、规范;
  4、委托代征协议内容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修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换发《委托代征地方税收证书》,并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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