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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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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05〕129号
【发布日期】 2005-06-16
【实施日期】 2005-06-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和《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5)33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现通知如下:  

  一、充分认识退伍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和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着眼大局,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对于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对于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抓好落实。各区县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教育和管理,人武部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要向退役士兵宣传政府的安置政策和就业形势。教育广大退役士兵要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改革形势和市场要求,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对城镇退役士兵要全面推行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加大工作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安置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行退役士兵安置的改革,不断扩大自谋职业的比例,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确保安置工作有序进行。把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纳入双拥工作考核内容和评比双拥先进单位的条件,对未完成当年市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区县和单位,取消其评比资格。

  二、严格执行接收安置政策,区别不同对象依法安置

  (一)根据上级文件规定,今年接收安置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精简整编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官(服现役满9年未满10年的士官除外)。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官在其《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应注明“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安置上要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官同等对待,申请自谋职业的按实际服役年限计发补助金。

  (二)符合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政(2004)200号)规定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以及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允许易地安置 (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2001)参联字1号)第六章第32条规定的除外)。”按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关于转业士官易地安置有关问题的复函》(优安函(1999)227号)的解释,“‘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是指配偶婚前在当地(驻地除外)生活且有常住户口。对于配偶婚前因工作调入、毕业分配、转业、退伍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迁入当地,具有常住户口且有稳定职业的,应视为生活基础在当地。”对不符合易地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不予接收,本人可以按户籍投靠政策申请落户,但不能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符合转业条件申请复员到南京落户的,由市安置办审核接收后办理落户手续,档案转所在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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