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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滦南县鼓励引进支持农业发展资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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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奔政发[2005]16号
【发布日期】
2005-06-16
【实施日期】
2005-06-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滦南县鼓励引进支持农业发展资金的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滦南县鼓励引进支持农业发展资金的暂行规定
为鼓励各镇及有关部门,尤其是农口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引进支持农业发展资金的积极性,争取更多资金支持我县农业发展,规范农业发展资金的使用行为。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由县财政对各镇及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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