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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社区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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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5]44号
【发布日期】 2005-06-16
【实施日期】 2005-06-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社区建设是加强基层政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为了全面了解全省社区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强社区建设提供决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全省社区基本情况调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组织领导
  社区基本情况调查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调查工作由统计部门牵头,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等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要对社区基本情况调查工作负总责,统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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