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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大庆市卫生局等部门大庆市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庆政办发〔2005〕40号
【发布日期】 2005-06-17
【实施日期】 2005-06-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大庆市卫生局等部门大庆市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大庆市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制定的《大庆市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  附:
大庆市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5~2010年)
庆卫发(2005)80号
 

市卫生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财政局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按照《黑龙江省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年~2010年)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18号)的要求,根据我市地方病防治的流行特点和防治现状,特制定本规划。
  一、基本情况
  地方病是指在一定地区内发生的生物地球化学性疾病、自然疫源性疾病和与不利人们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密切相关疾病的总称。我市曾经是全国地方病流行较为严重的地区之一,各县(区)均有地方病的发生,主要有碘缺乏病、饮水型地方病性氟中毒、饮水型地方病性砷中毒、大骨节病、克山病、布鲁氏菌病。地方病的流行不仅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而且严重制约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十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下,经过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广大地方病防治工作者的艰苦努力,我市地方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截止2003年年底,全市累计已有65.8%的饮水型地方病性氟中毒病区村屯进行了改水;通过实施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实现了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合格碘盐食用率达99.5%;已连续12年无克山病、大骨节病人发生。
  但是,由于受自然、社会以及经济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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