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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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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吕政发[2005]42号
【发布日期】 2005-06-17
【实施日期】 2005-06-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目的,深入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清欠的政策规定,加快清欠进程,加大清欠力度,建立健全各种长效防止拖欠的机制,协调、保障市场各方主体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吕梁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二、目标任务
  健全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发生,完成现有拖欠的彻底清理。
  三、保障措施
  要坚持清理与防范并重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制度,实行责任追究。
  (一)强化行政制约,促进现有拖欠的清理。
  1、对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业主,在新建或续建工程项目时,采取各种行政制约措施,促其清理。一是对业主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新建项目,发改委不得批准其新的立项,国土部门不得批准其用地,建设部门不得批准其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待其清理拖欠后,方予准许;二是对业主有拖欠行为的已开工项目,建设部门要暂扣其施工许可证,停止施工。如系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准予其商品房的预售许可,待其清理拖欠后,方可复工或预售;三是对已峻工但未交付使用的项目,工程款未付清之前,建设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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