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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地方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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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发[2005]30号
【发布日期】 2005-06-17
【实施日期】 2005-06-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地方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地方金融业坚持立足本土、服务当地,各项业务得到迅猛发展,成为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但是,我省地方金融业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规模小、比重低、竞争力不强,区域分布和结构不够均衡,经营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亟待提高。为了进一步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提高我省地方金融业的发展水平和综合竞争力,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一、我省地方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
  我省地方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实施“八八战略”和建设“平安浙江”的重大战略举措,深化金融改革,扩大对外开放,改善金融服务,规范发展地方金融市场,在金融企业所有制形式、机构类型、服务网络、管理水平和综合实力等方面实现全面发展,扩大地方金融业在全省金融业和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把各类地方性金融机构建设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行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使我省地方金融业的规模、质量和效益走在全国前列。分类具体目标是: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完善中央部门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各级政府扶持、合作金融机构自律管理和自主经营的监督管理体制,创造条件逐步向省、县两级法人模式过渡,努力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坚持“四自”经营、主要为“三农”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城市商业银行。坚持“立足地方、立足中小企业、立足城市居民”的服务方向,支持资产规模较大、经营管理较好、符合审慎监管标准的城市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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