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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口与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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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财教字[2005]71号
【发布日期】 2005-06-17
【实施日期】 2005-06-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口与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为规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00五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1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励扶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专项安排、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奖励扶助资金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分担,各级财政应列入财政预算。
  未经省批准自行开展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及省定试点地区扩大奖励扶助对象范围、提高奖励扶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各地财政自行负担。
  第四条 建立奖励扶助制度“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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