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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南州李家峡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6-17
【实施日期】 2005-06-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南州李家峡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黄南州李家峡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十七日

黄南州李家峡库区水上交通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李家峡库区水上交通重大安全生产险情及应急事故处理工作,最大限度的减轻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根据《青海省水上交通特大安全生产险情及事故处理应急处理预案》及省地方海事局的部署,结合李家峡库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李家峡库区水上交通发生险情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条 实施本预案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配合、快速高效;
  (三)救援工作在救援人员自身防护完备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工作,提供施救所需的一切便利条件;
  (五)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防止和减轻次生损失;
  (六) 实施属地管理,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统一、有序和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接受同级及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海事主管部门领导。
  第四条 海事机构可以根据险情事故处理工作的需要,急需征用交通运输设施,交通运输经营户应当坚持人道主义,必须无条件地服从调度和征用,在救援结束后,应及时归还,并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请求适当补偿。
  第五条 本预案所指险情事故暂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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