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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东湖公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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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鹰府发〔2005〕18号
【发布日期】 2005-06-18
【实施日期】 2005-06-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东湖公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鹰府发〔2005〕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东湖公园管理暂行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十八日

鹰潭市东湖公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鹰潭市东湖公园(以下简称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增进人民的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园的范围暂定为:东至湖东路西侧人行道西侧路沿石、南至东湖大桥北侧护栏、西至湖西路东侧人行道、北至沿江路南侧人行道树下。为便于引导市民游览,公园内的休闲广场分别定名为:太极广场、月亮广场、看台广场、张拉膜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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