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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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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州政发[2005]18号
【发布日期】 2005-06-19
【实施日期】 2005-06-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加强我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健全监管体系

  (一)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州属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州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对各县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州国资委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构建“三个层次”(州国资委——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州直行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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