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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分警、处警管理规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6-19
【实施日期】 2005-06-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分警、处警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葫芦岛市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分警、处警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葫芦岛市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分警、处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的接警、分警和处警工作,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可以预见的各类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接警、分警和处警工作。
  第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接警中心(简称联动接警中心)设在市、县(市)区公安局,依托市、县(市)区公安局指挥中心和110报警服务平台,对突发公共事件报警实行统一接警、分警。
  第四条 联动接警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报警;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指挥部指挥中心传递和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按事件性质分类、业务管辖范围及预警等级,及时向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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