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关于加快全市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全市服务业发展的决定》(宿委(2005)90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服务业的发展环境,强力推进服务业实现超常规、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市场准入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领域。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服务领域,各类资本均可以进入;凡是鼓励外商资本进入的服务领域,其它类型投资者均可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进入;凡是国有资本退出的服务领域,其它各类资本均可以进入。 (二)放宽注册资本限制。具有合法身份的人员从事产业政策鼓励类的服务业行业,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未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数额,允许实行分期到位,首期注册资本可按申请注册资本额的10%给予注册,但不得低于3万元。从事科技开发、咨询、中介服务的企业和专为物流企业提供服务的企业,其注册资本最低可为2万元,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作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三)放宽登记冠名条件。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的贸易型企业,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的专业科技咨询、服务型企业,均可申请冠省名。取消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文化卫生、旅游休闲、房地产和金融保险等服务业行业冠市名的一切限制条件,企业可自主申请冠市名。 (四)放宽经营场所规定。从事设计、咨询、中介、翻译等不影响公共利益、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企业,其申请者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经社区物业管理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手续。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商业用房、疏导点,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手续。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登记时,租房协议可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除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外,当地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同意使用该场所从事经营的证明,可以视为企业住所有效证明。 (五)放宽连锁经营环境。由总部全资或控股设立的门店,在总部的直接管理下,统一经营,具备设立条件的连锁店,可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申请使用“连锁”字样,纳入当地管理,并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政府部门不得干预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统一采购、跨区配送各类商品,对连锁经营企业的各种检查,应严格依法进行,将检查的重点放在总部和配送中心,严禁重复检查、重复处理。连锁经营企业的物流配送中心,经有权部门认定后,享受物流企业各项优惠政策。对符合社区建设要求且门店达到一定数量的社区便利连锁经营企业(专营店),给予一定的奖励。 (六)放宽开放领域。根据我国加入WTO服务贸易承诺,打破行业垄断、地区封锁、城乡分割等体制性障碍,积极推进金融、电信、外贸、商业、旅游、文化、教育、体育、医疗、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领域的开放,大力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