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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规范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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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衢政发〔2005〕28号
【发布日期】 2005-06-20
【实施日期】 2005-06-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规范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衢政发〔200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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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健康发展,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逐步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02)6号)精神,现就促进和规范我市信用担保机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的指导原则和发展目标
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要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特别是中小工业企业创业贷款难问题。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要坚持以市场运作为主,政府积极引导,坚持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府扶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的原则。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坚持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的方针,大力推动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发展成为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信用担保相结合的社会化信用机构,坚持法制化、市场化、规模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力争使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现可持续发展。
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设的主要内容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可由政府、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企业、自然人等出资组建。根据我市中小企业量大面广的特点,各县(市、区)都要积极鼓励民间力量兴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逐步建立多元化、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五)鼓励和指导担保机构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协作和自律。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担保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牵头组建中小企业信用评估机构,组织业务培训和信息交流,积极开展担保机构之间业务合作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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