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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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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辽地税发[2005]73号
【发布日期】 2005-06-20
【实施日期】 2005-06-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应确定在10%-20%之间,远高于国家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利润率不得高于3%的规定。为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支持政府进行棚户区改造、治理沉陷区等重大工作,并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目前规定税负过高问题,同时有利于征管,形成和谐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收环境。经研究,现将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税收政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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