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制定的《黑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6月20日
黑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制定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精神,保证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以下简称扩大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在我省现行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第三条 实行奖励扶助制度,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农村人口与发展的高度重视,有利于引导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减少农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推进全省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开展扩大试点工作实行申报审批制度(齐齐哈尔市除外)。拟开展扩大试点工作的各行署、市政府须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可进行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地市及所辖各县(市、区)。各地市、县(市、区)应依照本办法,认真做好扩大试点工作。
第二章 扩大试点工作内容、目标与原则
第六条 扩大试点工作内容针对我省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所面临的特殊困难,探索建立奖励扶助制度和确保这一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的管理运行体系。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制度为主导、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各项帮扶救助措施紧密结合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第七条 扩大试点工作目标 (一)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生的人口,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享受到奖励扶助政策,确保奖励扶助金发放到户到人。 (三)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奖励优惠和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根本性转变。 (四)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减少新增贫困人口,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第八条 扩大试点工作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根据国家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严把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关,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个人申报、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与公正。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其下属机构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减少中间环节,坚持封闭运行,防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第三章 奖励扶助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