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精神,我局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于2005年6月16日联合发出《关于施行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前审查制度的通告》,从今年7月1日起开始对保健食品广告进行审查,从8月1日起,凡未经审查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应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2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要求如下,请一并贯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