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筹集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5)29号)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5)543号)要求,我市自2005年7月1日起,全面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为做好我市南水北调基金(资金)的筹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对建成区以外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暂不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通过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增加的收入筹集,还可将现行水资源费部分收入等划入南水北调工程基金(资金)。 三、南水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