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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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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市府发[2005]63号
【发布日期】 2005-06-20
【实施日期】 2005-06-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市府发[2005]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赣州市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05年5月25日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赣州市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积极推进我市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根据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04]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按照“总体规划、分类指导、稳步推进、规范服务”的思路,采取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管理形式,加快我市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步伐,逐步使企事业退休人员由单位管理向社会化管理过渡,实现退休人员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以减轻企事业单位社会性事务,为我市经济发展和深化企事业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实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按照退休人员常住地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即不分单位性质,不分单位隶属关系,不分退休人员身份,都要由其常住地的街道(社区)实行统一管理服务。
  二是坚持社会化管理服务与社区建设相适应的原则。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要与社区建设相互协调、相互促进、资源共享、共同发展。随着社区建设的不断完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也要逐步深入和提高,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好的优质服务。
  三是坚持总体规划,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在保证目标任务如期实现的前提下,根据各类企事业情况、各社区建设情况、各县(市、区)实际情况,分类型、分阶段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三、总体目标
  到2005年9月底,争取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实现企事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同时做好规范和完善工作。
  四、工作内容
  企事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单位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1、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企事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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