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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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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锡地税发[2005]114号
【发布日期】 2005-06-20
【实施日期】 2005-06-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地税局,市区税务分局:
  为适应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充分利用税源监控网络优势,强化税种管理,全面提升我市房产税(包括城市房地产税,下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地二税”)的征管水平,确保税源数据库能动态反映税源情况,根据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规范“房、地二税”征收期
  为规范征收、简便操作,现将我市房产税(涉外企业城市房地产税征收期根据苏税外[90]028号规定执行)、土地使用税征收期限统一规定如下:
  1、房产税年应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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