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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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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龙政发〔2005〕34号
【发布日期】 2005-06-20
【实施日期】 2005-06-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龙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龙政发〔2005〕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确定的水资源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根据浙江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浙水政[2004]65号《关于开展规范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专项检查活动》的通报精神和《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泉市的实际情况,现将加强我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是水法确定的基本制度,水资源费是政府行政规费的组成部分,征收部门和取水户都必须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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