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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湘江长沙河段及各支流城区河段采砂与砂场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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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发〔2005〕27号
【发布日期】 2005-06-21
【实施日期】 2005-06-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湘江长沙河段及各支流城区河段采砂与砂场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加强湘江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河势稳定,保障行洪及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湖南省港口管理办法》及《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河道采砂及河岸砂场的统一管理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办理湘江长沙段及城区河段砂石开采、砂场经营的行政许可,统一收缴砂石生产经营规费、代征采砂工程船、运砂船增值税,并进行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充实各级水政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
  二、严格规范河道采砂及沿岸砂场生产作业许可
  (一)采砂(船只)生产作业许可
  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会同相关部门联审,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发放河道采砂生产作业许可证。
  1、河道采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湘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2)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3)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
  (4)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5)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6)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2、采砂许可程序
  市水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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