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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动物重大疫病防制及畜产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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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发〔2005〕44号
【发布日期】 2005-06-21
【实施日期】 2005-06-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动物重大疫病防制及畜产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泸市府发〔2005〕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促进我市畜牧经济可持续发展,确保畜产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当前动物疫病形势和畜产品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现就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的重要性、紧迫性
  近年来,动物疫情十分复杂,口蹄疫等动物重大疫病一直未得到有效控制,去年以来国内还发生了亚洲I型口蹄疫并不断扩散,一些新的动物疫病也不断出现,严重危害畜牧业的发展。省内部分地方畜产品中药物残留超标,制约了全省畜产品的出口外销。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要充分认识到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事关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增收,事关出口创汇,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搞好各项工作。
  二、认真落实动物疫病防制和畜产品安全各项措施
  (一)规范饲养行为,推进安全畜产品基地建设
  1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大户的饲养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养殖技术水平,接受动物营养、防疫知识的岗前培训。饲养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养殖工作。
  2养猪场建设要做到远离污染源、易于防疫、不扰民。场内布局合理,具备粪便无害化处理、病猪隔离和正常猪群防疫、治疗的条件。
  3饲养规程必须严格按照NY5032规程的要求执行。养猪场、种畜场、养殖大户必须建立原始、真实的用料、用药记录。农村散养户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养猪业禁药、休药期的规定,不得添加兴奋剂、镇定剂、激素等违禁药,禁止使用霉变饲料。养殖场必须使用合格的饲料产品,使用自配料时,配方需经县级以上畜牧部门审核、备档并严格执行。一般农户使用自配料时,需使用符合无公害产品要求的、标识明确的合格的浓缩料、添加剂预混料。
  4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选用的消毒药剂符合NY5030标准,用水必须符合NY5027的要求,免疫按照NY5031标准执行。
  5规模养殖场、养殖大户要按照牲畜的体重大小、强弱进行分群饲养,全进全出。
  (二)抓好投入品监管,严卡药物残留关
  大力开展饲料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治理对象包括饲料兽药生产、经营和养殖场(户)。整治重点为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简陋、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群众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饲料兽药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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