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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举办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培训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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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桂安监管协调字[2005]3号
【发布日期】 2005-06-21
【实施日期】 2005-06-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举办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培训班的通知
 
 
各地级市、县(市、区)安监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桂安委字[2004]57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最近在江苏无锡市召开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现场会精神,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建档和监督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于2005年7月下旬举办重大危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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