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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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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永安[2005]13号
【发布日期】 2005-06-21
【实施日期】 2005-06-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永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市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各林场、管理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市直有关单位、生产经营单位:
  为全面掌握我市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及《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省安委的统一部署,现就加强我市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的领导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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