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通知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现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学习领会《决定》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一)充分认识《决定》的重大意义。《决定》从我国国情出发,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提出了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一系列措施,是指导今后土地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决定》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决定》的各项要求上来。 (二)切实转变观念。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我省山多田少、人多地少的基本省情,进一步增强严格土地管理和保护耕地的紧迫感,正确处理好保障经济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走符合我省省情的新型工业化、城镇化道路。 (三)深入开展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教育活动。采取多种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进一步提高在法律法规范围内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用地的能力。 二、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四)认真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实际需要,对土地资源进行重新整合。以土地更新调查成果为基础,在确保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等行业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五)严格各类规划的实施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各类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管理,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等内容的修改,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城市新区(小区)必须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其建设用地由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行统一管理。 (六)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分类下达,各州、市不得突破年度计划。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用地指标,由省统一配置。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要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优先安排国家鼓励和支持的建设项目。对批而未供、土地利用效益不高的州、市,要相应核减或暂缓下达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其中州、市政府所在地和县级市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应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应作为土地供应的依据,不得突破。计划应在当地主要媒体、网站和土地有形市场公布,若需修改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重新公布。 (七)认真做好建设用地预审工作。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指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用地预审。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的用地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三、采取有力措施,严格保护耕地 (八)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制定。跨州、市易地补充耕地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协调,并调整相应的耕地保有量指标。建设单位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的,必须按照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应列入工程概算,实行专户管理,严禁减免和挪用。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占用耕地补偿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进行严格验收,有关人员要对验收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九)认真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