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2005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管理和监察工作的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教委监[2005]13号
【发布日期】 2005-06-21
【实施日期】 2005-06-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2005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管理和监察工作的意见
沪教委监[2005]13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各有关局(公司)教育处,市教育考试院:
  为确保今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工作圆满完成,根据2005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有关文件的精神,现就加强2005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管理和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加强领导
  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是一项政策性强、家长关心、社会关注的工作。做好招生考试工作,是教育系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
  各区县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区县教育局党政一把手要对本地区的招生考试工作负总责,要制订招生工作方案,健全招生工作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充分体现“阳光工程”;加强招生工作管理,严格执行招生计划;认真贯彻招生政策,严肃招生工作纪律。确保招生考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凡属招生工作中的重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