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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05年修正)
【字体:
【发布部门】 安徽省巢湖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6-21
【实施日期】 2005-06-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巢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2005年修正)
(2001年8月31日巢湖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 2005年6月21日巢湖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修改)

  第一条  为保证巢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市,构建和谐巢湖,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决策和部署;
  (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等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实施中的重要情况及重大问题;
  (四)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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