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煤炭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地)煤炭局,各县(市、区、特区)煤炭局,有关煤炭企业: 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煤炭管理部门的职责,更好地做好行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申办 新建矿井和技改、扩能矿井投入生产前,必须申办和换领煤炭生产许可证,凡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矿井,将根据《煤炭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申办和换领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资料包括: (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 (二)有经过批准的开采方案或技改扩能开采设计; (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矿长持有《矿长资格证》; (五)特殊工种的持证人数满足生产需要; (六)持有工商注册登记证明; (七)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组织的现场验收证明; (八)填写《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省煤炭管理局自受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之日起二十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予以发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 煤炭生产许可证是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事项,是煤矿(矿井)合法生产、经营的依据,是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监管的重要手段,是促进煤矿(矿井)依法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是加强煤矿(矿井)生产经营活动监管的一项具体措施。因此,组织和参加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是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矿井)的法定职责和义务。 (一)年检范围 根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煤炭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所有生产矿井必须参加年检,生产矿井必须持有年检合格的煤炭生产许可证方能进行生产。 (二)年检程序 年检由企业按《煤炭生产矿井年检表》进行自查后向县(市、区、特区)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必须对本行政区域内合法生产的矿井逐矿进行年检检查,年检合格的矿井汇总后报上一级(市、州、地)煤炭管理部门申请抽查;市(州、地)煤炭管理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煤炭管理部门上报的年检合格的矿井组织抽查,抽查比例不得少于30%;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对各市(州、地)上报的年检矿井组织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省属国有煤炭企业所属矿井、省级国有控股煤炭企业所属矿、省级国有股份制煤炭企业所属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由省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 (三)年检时间 每年九月一日至三十日为企业自检和申报时间,十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为县级煤炭管理部门年检验收时间,十二月一日至次年元月三十日为地级煤炭管理部门抽查时间,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为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抽查时间。 (四)年检内容 年检内容按《煤炭生产矿井年检表》的内容进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检查和抽查的内容包括现场检查和资料检查,在抽查中,合格矿井的比例达不到抽查数的80%以上,该县(市、区、特区)年检工作不合格,并按要求进行整改后重新组织年检,并由抽检单位重新复查合格后方能通过年检。 1.现场检查内容包括: (1)矿井是否按开采设计布置采掘工作面和组织生产; (2)矿井主要生产系统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运转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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