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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中有关规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黑价联字〔2005〕42号
【发布日期】 2005-06-21
【实施日期】 2005-06-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物价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中有关规定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黑政发[2005]30号)精神,切实改善投资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哈大齐工业走廊内新建、扩建项目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对哈大齐工业走廊内新建、扩建项目的行政审批,除消防、环保及涉及人身安全等必须的审批项目(见附表一)外,其它审批项目予以取消。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增设新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变相恢复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二、在哈大齐工业走廊内新建、扩建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属于行政审批和政府服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见附表二)。对属于“零收费”的项目,各部门和单位在为哈大齐工业走廊内新建、扩建项目办理行政审批和提供政府服务时,一律不得收费。
  实行“零收费”后,除工商部门的开业注册登记费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统一代码证书费中需要上缴中央财政的资金由当地政府承担外,其他免收的费用所形成的经费不足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自行解决。
  三、对哈大齐工业走廊内新建、扩建项目免征防洪保安费、价格调节基金、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等三项政府性基金。
  四、要在办理行政审批和提供政府服务的场所,公示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实行“零收费”的项目、免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拖延行政审批时间,变相收取费用,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水平。
  五、哈尔滨市、大庆市、齐齐哈尔市及肇东市、安达市政府要加大对上述政策的宣传力度,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政策落实工作,把省政府支持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的相关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保留的哈大齐工业走廊内新建、扩建项目行政审批一览表
┌──────┬──┬───────────────┬──────────────┐
│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    依    据     │
├──────┼──┼───────────────┼──────────────┤
│ 省公安厅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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