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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皖国税函[2005]155号
【发布日期】 2005-06-21
【实施日期】 2005-06-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申请免税资格,除应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的三个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个人承包和挂靠经营行为;
  (二)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增值税管理要求设立财务核算机构,配备专业财务人员,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按规定对购销进行明细核算,并准确、完整提供税务资料;
  (三)存货管理规范,废旧物资进、出库控制严格,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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