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乐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新乐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2005年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新乐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鼓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冀政办[2004]13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并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士官和义务兵。 第三条 符合在本市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都有申请自谋职业的权利。 第四条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置部门)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经批准同意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费,补助费由市财政列支。发放标准为: (一)城镇退伍义务兵15000元。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复员的一、二期士官的自谋职业补助费,在城镇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的基础上适量增加。 (二)转业士官2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