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 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监督检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乌兰察布市地震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旗县市区地震工作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 |